1.1 木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木材宜用于結構的受壓或受彎構件,對于在干燥過程中容易翹裂的樹種木材(如落葉松、云南松等),當用作衍架時,宜采用鋼下弦;若采用木下弦,對于原木,跨度不宜大于15m,對于方木不應大于12m,且應采取有效防止裂縫危害的措施;
2.應積極創(chuàng)造條件采用膠合木構件或膠合木結構;
3.木屋蓋宜采用外排水,若必須采用內排水時,不應采用木制天溝;
4.必須采用通風和防潮措施,以防木材腐朽和蟲蛀;
5.合理地減少構件截面的規(guī)格,以符合工業(yè)化生產的要求;
6.應保證木結構特別是鋼木衍架在運輸過程中的強度、剛度和穩(wěn)定性,必要時應在施工圖中提出注意事項;
7.地震區(qū)設計木結構,在構件上應加強構件之間、結構與支承物之間的連接,特別是剛度差別較大的兩部分或兩個構件(如屋架與柱、檁條與屋架、木柱與基礎等)之間的連接必須安全可靠。
1.2 在可能造成風災的臺風地區(qū)和山區(qū)風口地段,東莞進口木材木結構的設計,應采取有效措施,以加強建筑物的抗風能力。盡量減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;采用短出檐或封閉出檐;瓦面(特別在檐口處)宜加壓磚或座灰;山墻采用硬山;檁條與衍架(或山墻)、衍架與墻(或柱)、門窗框與墻體等的連接均應采取可靠錨固措施。
1.3 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9度地區(qū)設計木結構建筑,根據(jù)需要,可采用隔震、消能設計。
1.4 在結構的同一節(jié)點或接頭中有兩種或多種不同的連接方式時,計算時應只考慮一種傳遞內力,不得考慮幾種連接的共同工作。
1.5 桿系結構中的木構件,當有對稱削弱時,其凈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構件毛截面面積的50%;當有不對稱削弱時,其凈截面面積不應小于構件毛截面面積的60%。
在受彎構件的受拉邊,不得打孔或開設缺口。
1.6 圓鋼拉桿和拉力螺栓的直徑,應按計算確定,但不宜小于12mm。
1.7 衍架的圓鋼下弦、三角形衍架跨中豎向鋼拉桿、受振動荷載影響的剛拉桿以及直徑等于或大于20mm的剛拉桿和拉力螺栓,都必須采用雙螺帽。
木結構的鋼材部分,應有防銹措施。
1.8 在房屋或構筑物建成后,應按規(guī)范對進口柚木批發(fā)木結構進行檢查和維護。對于用濕材或新利用樹種木材制作的木結構,必須加強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一年內的檢查和維護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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